“葛宇路”受到广泛关注 北京出新规避免再出现“葛宇路”

2017-09-30 17:03:38 澎湃新闻 华尔街见闻

《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是开发商进行住宅项目开发建设的一道“硬杠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还专门制定了《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的标准文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一并下发,标准文本对居住项目的总体建设分期、建设内容、新建住宅单体明细、居住配套设施明细、建设时序、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进一步明确,保障了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代征公共用地部分与住宅部分“不分离”。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将据此对开发企业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其中涉及到方案编制、招标、施工许可、建设、预售现售、成果测绘、施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环节。

开发企业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前,应当组织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移交协议》。协议双方应就配套设施的内容、规模、建设和移交标准、方式、时间、价格,以及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无误,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未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开发企业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将移交证明材料提交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情况移交确认单》。未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情况移交确认单》的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通知》同时明确,当开发企业未履行责任或未落实工作要求时,将限制开发企业相关工作的开展,并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

《通知》的出台,将对全市居住项目代征代建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提供政策支撑,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链条更加清晰,对形成部门间联动监管机制、提升行业监管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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