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肃南县再次提高失业金发放标准至967元

2017-08-29 17:21:42 社保网

2017年肃南县再次提高失业金发放标准至967元: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肃南县严格落实失业金调整政策并根据《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按照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可以申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要求,以及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之规定,在认真调整审核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起,将失业金标准由每月879元提高至967元。

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5年执行的,此次是时隔2年再次提高。提高标准每人每月提高88元,惠及符合条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23人次。(顾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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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8月2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盟市(包括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8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此前,内蒙古对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6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6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60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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