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保险最新消息:调整因工致残职工致残职工相关等级待遇标准

2017-05-10 00:11:45 当代财经网

广西工伤保险最新消息:调整因工致残职工致残职工相关等级待遇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已经2016年12月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2017年1月5日起施行。上述文件调整了因工致残职工相关等级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18个月、15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5.生活护理费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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