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扬州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及县(市)月增120元
2017-07-04 21:35:19 当代财经网
2017扬州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及县(市)月增120元
昨天下午,扬州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全省统一部署,7月1日起全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70元上调为1890元,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上调为1720元。
市区及县(市)月增120元
据了解,扬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70元上调为1890元,月增120元,增加6.8%;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上调为17元,增加9.7%。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上调为1720元,月增120元,增加7.5%;县(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上调为15.5元,增加10.7%。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并不是分配制度。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四类人群迎来调整“红利”
市人社局相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主要对下列劳动者产生影响:
一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二是试用期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将上调。
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因此,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提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下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且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者。《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这类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提高这类劳动者生活费的下限。除此以外,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还将对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带薪年休假待遇等事项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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