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失业保险金标准2017: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2017-07-21 21:39:41 社保网

酒泉市失业保险金标准2017: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次上调,调整后的标准一类区为1189元/月,上调108元;二类区为1110元/月,上调101元;调整幅度约为原标准的10%。据测算,此次失业金发放标准的调整,将在下半年为全市失业人员多支付失业保险金81万元,有效提高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生活水平,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程序:

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page]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失业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必备条件文章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必备条件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112748.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失业状态确认手续限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连续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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