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调整大同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7-09-18 21:54:00 社保网

9月13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17年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1.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20元的补齐到2520元。

五级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50元的补齐到2250元;六级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050元的补齐到2050元。2.生活护理费。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2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7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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