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关于2016缴费年度社保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2017-04-20 16:49:22 当代财经网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5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拨基数。

(4)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该中心统一办理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3.独立个人参保年度申报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6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6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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