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东莞拟出台新规强制要求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7-06-28 21:36:18 社保网

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工伤保险费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凭“建筑工地缴费清单”“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样须按征求意见稿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建筑企业须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因工程原因需要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参保所在镇(街)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产生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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