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扩大支付范围提高待遇标准

2017-07-19 20:28:48 当代财经网 中金网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围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标准界定、申报流程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维护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配合推进“两孩”政策平稳落地。

1、提高待遇标准

将原来针对晚婚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的规定,调整为凡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女职工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生育津贴的基础上,普遍增加30天生育津贴。

将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原来按照定额或限额支付,调整为参照分娩期内生育并发症或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支付标准执行

对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由原来按流产的待遇标准支付,调整为按实际发生的支付项目确定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2、扩大支付范围

将分娩期内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等6种内科疾病的情形,纳入生育保险按项目付费范畴

将分娩期内发生腹部伤口感染、合并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等7种外科疾病的情形,纳入生育保险按项目付费范围

将年龄小于20岁或大于50岁流产、并发内、外科严重器质性疾病等12种情形,纳入高危人工流产范畴,有效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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