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市关于医疗的新规定:六类异地医疗费可纳入社保支付范围
2017-08-04 21:30:00 社保网
2017年青岛市关于医疗的新规定: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根据相关要求,我市印发《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异地转诊、急诊、安置等六类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异地医疗不含境外医疗
异地医疗是指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六类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异地转诊,参保人因本市医疗条件限制和疾病诊疗需要,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异地急诊,参保人离开本市期间,因患急症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留观(超过24小时)或住院治疗。
异地安置,退休(职)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居住地的人员,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
异地长期居住,未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退休(职)人员和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异地定居人员,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
常驻异地工作,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被单位长期派出在异地工作,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在职工伤职工异地长期居住,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因病住院治疗和门诊大病治疗。
大学生原籍治疗,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病在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因病休学期间的门诊大病治疗。
不享受特药特材待遇
根据《通知》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规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我市政策。
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我市参保人异地就医不享受青岛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特药特材待遇。参保人在异地使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药品,按山东省特药医保结算价和规定比例报销。其中,职工执行鲁人社发〔2016〕50号、居民执行鲁人社字〔2016〕412号文件规定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相关费用由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有关待遇随国家及省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异地联网结算人员范围外费用全额纳入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大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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