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市关于医疗的新规定:六类异地医疗费可纳入社保支付范围

2017-08-04 21:30:00 社保网

实行异地转诊院端备案制

《通知》规定,要规范参保人异地就医管理,实行异地转诊院端备案制,我市参保人符合异地转诊条件的,可以向承担转诊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院同意后,直接在院端上传至一体化信息系统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另外,规范参保人异地就医住院联网结算流程:

登记备案——我市参保人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前,应到参保区划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开通社保卡——我市参保人异地就医前需办理并激活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就医地就医——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管理服务规范。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原则上可在就医地任何一所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异地转诊人员只能在选择的一家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费用结算——省结算平台改造完成后,参保人出院结算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异地住院医疗费不能实现联网结算的,仍按原规定和程序回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适时将门诊大病纳入联网结算。该通知自2017年0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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