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常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规定
2017-06-16 17:16:50 当代财经网
关于个人账户转移
江苏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按相关规定执行,即1998年1月至6月按11%转移资金,2006年1月至6月按8%转移资金,但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
关于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
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全部转移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按当地标准支付相关死亡待遇;如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标准支付死亡待遇。
通知还明确,参保人员已经按原规定办理了待遇领取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
办理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填写《常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表格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及档案托管机构可以领取),向档案托管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自到龄次月起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用人单位职工方式继续参保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的,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特别提醒
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并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满15年,再申请办理退休;2011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休。
需要注意的是,到龄时,个人未提出延长缴费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暂停其社保待遇。未经审核同意继续参保,且不符合在市本级延长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清退违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由此带来的退休办理、社保待遇享受等问题由个人负责。不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
此外,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补缴或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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