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2017-06-27 21:50:21 学习啦

(二)政策实施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慈溪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同时废止。

四、问题解读

1、新政策实施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是否明显增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将缴费人群分为婴幼儿、中小学生、成年居民、大学生四类,四类对象之间缴费标准有较大差异,同上年相比,成年居民缴费标准有所提高、中小学生缴费标准明显下降。具体情况如下:

①婴幼儿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600元。

②中小学生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200元。

③成年居民A档:每人每年2200元,其中个人缴纳700元,政府补助1500元;成年居民B档: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1000元。

④大学生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50元。

其中本市户籍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及孤儿等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由政府补助的各类特殊人员,其个人缴纳部分,统一由财政补助,按A档标准参保。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群众能得到什么实惠?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对广大参保人员来说,主要实惠就是宁波市域范围内定点互认,同城同待遇,也就是今后宁波市内各级医院享受慈溪市同级医院的医保待遇。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能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①婴幼儿及各类学生、未成年人、成年居民A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4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②成年居民B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20%和3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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